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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2年3月24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等,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027;C类基金份额代码:015484)。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D≥7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后,净值计算位数从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文件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4日
附件:《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 办
法》”)、《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3号
一 一 指 数 基 金 指 引 》 (以 下 简 称 “《指 数 基 金 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 “《指 数基金 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的编制 、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
行。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 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 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 过,经2012
年12月28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年6月1日 起 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 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
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 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
日颁 布、同年9月1日 起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 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修正 的《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和 人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 修订)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人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 修订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53、指定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 网网站 (包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规定媒 介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 子披 露网站 )
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前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指 数增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及 其更 新(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 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 基金根 据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A类 基金份 额和C类 基金 份额。各 类基金 份 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计算 和公 布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
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 从基 金财产 中计提 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
务的费用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前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指 数增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 费用,而 不从 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A类、C类 基金份 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 设置、费 率水 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产品
资料 概要中 公告。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在 履行 适
当的程序后, 可以增加或 减少基 金份 额类别 ,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或者 停止现 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时 间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时 间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位,小 数点后 第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 回金 额单位 为
元。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 回金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和C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均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4位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 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
金申 购份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本 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并 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 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 回金 额单位 为
元。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 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4、A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用由 申购本 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付;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付;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 的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以 上 的
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未
延期 办理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以 上 的
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未
延期 办理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1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频 率。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 日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1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频 率。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规 定媒 介上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 武
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 册、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各 类
基 金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20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1520667.5685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 录 、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 类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 录 、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决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决议;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标准;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5)增 加 或 减 少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只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 人 担 任,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 信 息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 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 确 到0.001元 ,小 数 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估
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均 精确 到0.0001元 ,小 数点 后 第5位 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位 以 内(含 第3位)发 生 估 值 错误 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 的 方
法如下: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 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 的 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3、指数许可使用费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 额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务费
E为C类 基 金份 额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C类 基金份 额 销 售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
期顺延。
4、指数许可使用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等 相 关 费率 。降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依 照 有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
投资者 选 择 红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
计 算 的 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为 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
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 业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立 的 符 合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 基金 投资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3日 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指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业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 明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月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将 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具 有 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3日 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规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 规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 明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各 类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月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将 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赎回 费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 值、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 息 进行复 核、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符 合《证 券 法》规 定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 定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应 当 将 清 算 报 告 登 载 在 规 定 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