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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0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保管 .......................................................................................................................................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7
十、信息披露 ............................................................................................................................................. 18
十一、基金费用 ......................................................................................................................................... 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责任 .........................................................................................................................................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2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
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5%。
4)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及以上,或
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0)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4)①、7)、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④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⑤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帐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业务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业务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
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
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
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或证券经营机构等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2日14:00前在
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B级和C级三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定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
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C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25%。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
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
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托管协议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协议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