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
后转型而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3]219号文核准募集,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2019年7月16日起“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准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26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
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修
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6月11日。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七、基金的存续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60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侧袋机制 ................................................... 87
十八、风险揭示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9
一、绪言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融
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
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余志勇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1992年7月至1997年9月就职于湖北省农业厅任研究员,2000年7月至2004年7月
就职于闽发证券公司任研究员,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
研究员。2007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组
长、研究部总监、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年8月10日至
2014年12月24日)、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5日至2017年
11月17日)、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7月24
日)、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融
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12月12日)、
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4月11日)、
融通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8月17日)、
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6日)、融通通
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8日)、融通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4日)、融
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7日至2019年7月15日),现任
组合投资部总监、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5日起至
今)、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今)、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8日起至今)、融通通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16日起至今)、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11日起至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16日起至今)、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
月5日起至今)、融通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8日起至
今)。
王超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7年7月至2012年8月就职于平安银行金融市场产品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2012
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日至2015年6月23日)、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
月7日至2016年11月17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3日
至2016年11月17日)、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8
年7月24日)、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8
日)、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7日)、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10月16日)、融通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5月18日)、融通通泰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15日)、融通通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融通增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融通超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融
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27日起至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
11日起至今)、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5日起至今)、融通易支付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2日起至今)、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7月16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
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