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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1月4日起,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7679)、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50%
30 日≤持有期 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
明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中包含存托凭证,同时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限制,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以及估值等相关内容。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月4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4日
附件:《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分
前言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
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 二 部分
释义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5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
提前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6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7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
理。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8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9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
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
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
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10
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规则进行调整;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11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
相关约定。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短
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的久期不
超过 3 年,信用等级需在 AA+级或以
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
之外的单个债券的久期不超过 3 年,
信用等级需在 AA+级或以上。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管理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管理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12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
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
投资。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
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四部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3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14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6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15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
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16
收 益 与分
配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17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者电子确认。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