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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增强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7月3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5.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
关协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应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称,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应至少包含基
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4.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
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
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
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
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
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建立唯一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6.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
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7.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 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
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
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
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
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
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基金托管人应当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
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或其它双方共同确
认的方式。
(二)指令的内容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
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
(二)指令的内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B指令的发送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
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
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的15:00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B指令的发送
……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
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当日的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营机
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
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纪机
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
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原银行
结算切换到证券公司结算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
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
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
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
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
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
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
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
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
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
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
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2个工
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
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
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
申购款实行T+2日交收;赎回款实行T+3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
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
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
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 “登记
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12:00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处理。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申购
款实行T+2日(含)前交收;赎回款实行T+7日前交
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
算可以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
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
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 “登记清算账
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划往 “登记清算账
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处理。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网址:www.db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