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担任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元顺安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
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
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
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
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
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
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
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