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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并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改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5月2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何如
(二)基金托管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 开立证 券资金 账户 ,并按照 该证券 经纪 机构开 户的流 程和 要求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 全额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开
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 机构 负责。 证 券资金 账
户内的资金,只能 通过 证银转 账方式 将资 金划转 至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不得 将资 金划转 至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 付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 基金财 产开展 场内 证券交 易时,应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银证 转账指 令,由基 金托 管人通
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 金账 户已建 立的第 三方 存管系 统实现 基金 托管账 户与证 券资 金账户 之间的 资
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 交易 资金划 拨及其 他款 项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选择 证券 经
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于被选中证券经营 机构签 订的 交易单 元使用 协议 及
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有关规 定,在基 金的 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构 买卖证 券的 成交
量、回购成 交量 和支付 的佣金 等予 以披露 ,并将该 等情 况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佣金 费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 签订 期货经 纪合同 ,其他 事
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卖 、证券经 纪机 构
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 法》,在每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核算 、调整。 基 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 金当 日,在资 金调节 表中
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数据为 依据 安排资 金运作 ,调整 所
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交易划 款指令 具体 办理。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赔偿;如 果因 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完 整,造 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交 易,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行 超买 、超卖及 质
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 资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必 要措施 ,确保 T 日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寸 完成 T+1 日 的场 内投资 交易
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 午 12:00 前补 足透 支
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在 进行融 资回 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 进行处 置造成 的投 资风险 和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
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以双 方约
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 据,并保 证相 关数据 的准确 、
完整。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 效的 纸
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 理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 回及 分红资 金汇划 的需 要,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算的 专用 账户,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 造成基 金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 进行 基金分 红时,如 基金 资金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基 金托管 人应 按时拨 付;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足 够的 资金,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 付,如 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 和与 投资有 关的付 款、赎 回
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 原则 ,每日按 照基金 托管
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 付额 ,以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 收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到 基金托 管
账户,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到账 后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如当 日托管 账户为 净应 付额时 ,基金托 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 额在交 收日 12:00 之前划 往基金 清算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如基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拨 付;因
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 并就 相
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 递的 时
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现 金
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 托管 人签署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 存款 支取时 ,应提前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以 便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 纪商 签订本 基金的 证券 经纪服 务
协议,明确三方在 本基金 参与 场内证 券买卖 中的 各类证 券交易 、证券 交收及 相关资 金交 收过程 中的职 责
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基金 佣金费 率等 基本信 息以及 变更 情况及 时以书 面形 式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期货经纪商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 结算;本 基金 其他证 券
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 择的证 券经 纪商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 的资 金划拨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并在 执行完 毕后 回函确
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 基金财 产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完成证 券交 易及非 交易涉 及的 证券资 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原 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 在清算 和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经纪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
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 行使保 管职责 和交 收职责 ,基
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 协议 或其它 协议中 约定 由选定 的期货 经纪 公司承 担资金 安全 保管责 任和交 收责
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 划款由 基金托 管人 凭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本托管 协议约 定的 有效资 金划拨 指令 和相关 投
资合同(如有)进行 资金划 拨;场 外投资 本金及 收益 的划回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协调相 关资 金划拨 回基金
托管专户事宜。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个工作 日对 外披露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
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 金清算 账户”间 的资 金结算 遵循“全 额清 算、净额 交收”的 原则 ,每日按 照基金 托管 专
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
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 托管 专户;当 存在
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 额时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基 金托管 专户 净应付 额在交 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 担。 后果 严重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 资金划 至基 金管理 人指定 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