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年8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投
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
1月22日,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开放式”
变更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及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调整基金费用等,另外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在估值方法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在巨额赎回处
理方式中增加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8年3月6日起,《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注册及对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
的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
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
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1年8月第1次更
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3
七、基金的存续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业绩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6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6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
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新活力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至《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开始的
前一日(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
次,开放期为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起的5个工作日,
若上述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
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2、监事会成员
赖展怀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特许
另类投资分析师。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发展董事。曾任安
联投资公司亚太产品策略副总裁,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产品经理、副董事,宏利
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投资专家,中银国际英国保盛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研究高级经理。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