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基金费用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4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5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6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7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
证、股指期货、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8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9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10
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3)、(20)、(2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11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12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13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14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15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
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16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17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8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19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20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