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违约责任 ............................................................................................................ 6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祥泛资源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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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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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长盛同祥
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
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变更
后的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5.托管协议: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
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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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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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
依法备案后生效,《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32.本基金合同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
42.申购: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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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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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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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中国经济发
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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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
来。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11年8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1219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0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941,658,939.32份
基金份额。
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范围、理念和策略,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2014年2月11日)
起,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即《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且《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其投资目标、理念、范围和
策略调整,同时更名为“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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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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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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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