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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2月22日起,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7941)、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0%
7日≤持有期<30日 0.50%
30日≤持有期 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
明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中包含存托凭证,同时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限制,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以及估值等相关内容。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2月22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2日
附件:《国投瑞银国家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
言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第一部分前
言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
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释
义
52、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
上述(1)、(2)方式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
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
20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
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
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
务费率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
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
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
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
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国家安全主题相关
的证券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国家安全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
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管理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管理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0%-9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
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运
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6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
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