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等相关规定,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各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7年12月25日开始,公司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时,将根据《估值指引》规定的方法,委托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提供流通受限股票折扣率信息,对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