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21年05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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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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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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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
且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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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上述(1)、(7)、(12)、(17)、(20)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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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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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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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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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托管协议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