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5月28日(含)起对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将每个开放期由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并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1。
本次因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而作出,其他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下同)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更新后的《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 部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删除)
第二 部 分
释义
35、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 后续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6个
月,第12个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
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5、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后续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6个
月,第12个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
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增加)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 部 分
基金的 基
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除首个开放期外,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除首个开放期外,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第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
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第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 分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七 部 分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第八 部 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
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增加)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称“资产管理人” )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也称“资产管理人” )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
-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一、基金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也称“资产托管人”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也称“资产托管人”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基金托
管协议 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和核查
(增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七、交易及
清算交 收
安排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增加)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增加)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增加)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