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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五月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由中信建投稳利
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256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注
册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未来市场价格(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 在承担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 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 其
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 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
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
不同; 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 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
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 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
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 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9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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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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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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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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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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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 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2、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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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
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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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 黄凌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13〕 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联系人: 武菲菲
电话: 010-59100288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凌,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 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 现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 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联席主任,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信建投(国
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黄凌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债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市证券
业协会资管业务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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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强,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总经理、 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现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 总经理。
王军,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国农业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
究员、 MBA 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
袁冬梅,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北京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
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现任中共北京天达共
和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 顾问/律师,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社科
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 所长助理、 副所长,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
学会理事,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
会委员。
2、 职工监事
赵亮,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工程师、 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行政负责人、
中央交易员。
3、 高级管理人员
金强, 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简历同上。
方俊才, 中国国籍, 群众,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 江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零售业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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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伟,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
记、 督察长。
王欢, 中国国籍, 中共党员,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 曾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
部负责人,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财务负责人, 并任财务部
及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青先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权益投资负责人、 投资副总监、 投资
经理, 北京嘉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一部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聚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 王浩、 颜灵
珊;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 王浩、 谢玮;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20 年 8 月 3 日, 谢玮; 2020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 谢玮、 周紫光;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 周紫光; 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周紫光、 张青; 2021 年 9 月 1 日至今, 张青。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 简历同上。
栾江伟,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 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
周紫光, 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 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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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谢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权益投
资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
许健, 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 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行政负责人、 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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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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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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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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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资产、 固有财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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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成立时间: 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 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抢抓时代机遇, 相继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 在北京、 天津、 上海、 西安、 深圳、 杭州、 长沙、 南京、 济南、 南昌、
石家庄、 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荷兰拥有 640 多家分
支机构, 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新时期, 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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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体经济、 防控金融风险、 深化金融改革” 三项任务, 强化党建引领, 依法合
规经营, 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 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 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
质量发展。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3.18 万亿元, 2022 年前三季度
实现净利润 193.61 亿元。 成本收入比 23.69%, 不良贷款率 1.59%, 拨备覆盖率
为 200.25%, 资本充足率 14.62%,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
品牌价值达 769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50 位, 连续九年跻身全球
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 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区域性银行”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 “最佳
便民服务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 “最
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 “最受尊敬银行” 、 “最
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 “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
等称号。
3、 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4 年加入北京银行, 曾在
支行、 总行国际业务部、 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 任总行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2020 年 5 月至今, 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估值核算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监督岗、
系统管理岗、 内控稽核岗等岗位,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
估值、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 专业、 高效”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专户理财、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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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披露,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 流程, 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 并组织实施。 总行法律合规与内
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 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 组织
落实和检查评估, 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 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
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覆盖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 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 覆盖所有部门、 岗位和人员, 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
可查。
(2)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机制。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 审慎经营的理念, 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 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4) 相匹配原则。 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 业务规模、 产品复杂
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
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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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 配备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 信息披露,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
统自动化操作, 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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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凌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 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网址: www.bankcom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姜基彬
网址: www.spdb.com.cn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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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联系人: 周黎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陈佳瑜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陈卓
网址: 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婷婷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400-888-8811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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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鼎信汇金(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网址: www.9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 张斌
联系人: 孙博文
网址: www.xinland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张竞妍
网址: 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849
(1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1 层
法定代表人: 盛超
联系人: 赵兴龙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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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11)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 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 姚冬竹
网址: www.yitsai.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3303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屠彦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400-1818-188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怡
联系人: 徐超逸
网址: 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14)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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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高浩辉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 李珍珍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伍豪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32-5885
(18)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田宏莉
联系人: 侯英建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807609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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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峰
联系人: 李雯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2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海洋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2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龙湖西宸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远芬
联系人: 史若芬
网址: 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2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冯鹏鹏
网址: 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2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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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肖伟
联系人: 王祎
网址: www.li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5828
(2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王晨光
网址: 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2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于伟伟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26)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 20 号楼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徐越
网址: www.yilu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2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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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杨家明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6-7531
(2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 28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郭宝亮
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29) 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3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简梦雯
联系人: 马烨滢
网址: 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3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 号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 陈东
网址: 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8-1188
(3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 孔安琪
网址: 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4-8821
(3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李关洲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3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35)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 层 0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 层 03A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曾瑶敏
网址: www.fuji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3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新林
联系人: 邓琦
网址: 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89082
(3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联系人: 程晨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3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3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网址: 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40)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 5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沈晨
网址: 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4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 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姜颖
网址: 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400-098-8511
(42)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江辉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1515
(4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张玉洁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44)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 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李明然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95
(4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 30 楼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 3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广学
联系人: 刘芸
网址: www.cf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4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4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4008-888-108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景鑫
网址: 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周楷钰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51)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佳春
联系人: 马静懿、 孙秋月
网址: 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付婷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5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 1001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陈靖
网址: 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5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5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阴冠华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5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吴阳
网址: 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5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角
中国华润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李佩钊
网址: 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400-600-8008
(5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网址: 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5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陈瑀琦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6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杨超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6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白涛
联系人: 秦泽伟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凌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层
电话: 010-59100230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 谭保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3277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郭蕙心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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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256 号文注册, 自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公开募集。 募集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680 户,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1,835,493,174.70 元,
折合基金份额 1,835,493,174.70 份。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获书面确认, 《中信
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2017 年 11 月 13 日,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相应变更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含)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含) ,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
日起生效。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赎回按照“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
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 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2.00%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 年(含) 至 2 年 1.00%
2 年(含) 以上 0%
注: 一年为 365 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0 日(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 至 30 日 0.50%
30 日(含) 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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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 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38,005.4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 类或 C 类)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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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 年以下,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2%,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 1.0160× 2%=203.2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 1.0160-203.20=9,956.80 元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 年以下,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分别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各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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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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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款
“(1)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
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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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但
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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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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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科
学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 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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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重点包括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行业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
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定品牌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后, 将对个股逐一进
行梳理和筛选, 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3)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 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 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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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在综合考虑债
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
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 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 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6、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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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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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12) 、 (18) 、 (19)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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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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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 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
其成份股, 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
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
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 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23 年 5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303,020.00 39.61
其中: 股票 4,303,020.00 39.6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72,734.91 50.38
其中: 债券 5,472,734.91 50.38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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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52,976.71 9.69
8 其他资产 34,742.51 0.32
9 合计 10,863,474.13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93,745.00 32.2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591,075.00 5.46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218,200.00 2.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03,020.00 39.7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例资(产%)净值比
1 688518 联赢激光 18,500 577,940.00 5.34
2 002475 立讯精密 17,500 530,425.00 4.90
3 688047 龙芯中科 2,500 366,525.00 3.39
4 600754 锦江酒店 5,500 346,005.00 3.20
5 300115 长盈精密 25,000 338,750.00 3.13
6 600199 金种子酒 11,600 321,900.00 2.97
7 001270 铖昌科技 2,400 276,336.00 2.55
8 600258 首旅酒店 10,500 245,070.00 2.26
9 000860 顺鑫农业 6,500 230,750.00 2.13
10 301121 紫建电子 3,900 228,462.00 2.11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602,837.42 5.5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869,897.49 44.9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72,734.91 50.56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75 南航转债 8,000 1,087,423.45 10.05
2 019688 22国债23 6,000 602,837.42 5.57
3 110055 伊力转债 2,600 546,639.78 5.05
4 111010 立昂转债 4,000 545,242.96 5.04
5 123114 三角转债 3,850 530,495.30 4.9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余额。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余额。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无。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592.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188.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961.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4,742.5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75 南航转债 1,087,423.45 10.05
2 110055 伊力转债 546,639.78 5.05
3 123114 三角转债 530,495.30 4.90
4 123067 斯莱转债 530,171.10 4.90
5 110080 东湖转债 525,343.25 4.85
6 127060 湘佳转债 330,480.30 3.05
7 128095 恩捷转债 222,290.35 2.05
8 123107 温氏转债 218,195.98 2.02
9 110057 现代转债 217,237.90 2.01
10 127069 小熊转债 116,377.12 1.0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余额。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聚利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
-0.90% 0.56% 1.49% 0.16% -2.39% 0.40%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年12月
31 日
-9.07% 1.03% -1.88% 0.26% -7.19% 0.77%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年12月
31 日
6.46% 0.75% 3.69% 0.25% 2.77% 0.50%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年12月
31 日
22.10% 0.74% 7.97% 0.27% 14.13% 0.47%
2019 年 1 月 1
日-2019年12月
31 日
11.36% 0.55% 10.40% 0.23% 0.96% 0.32%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年12月
31 日
-17.42% 0.44% 1.91% 0.26% -19.33% 0.18%
中信建投聚利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
-1.01% 0.56% 1.49% 0.16% -2.50% 0.40%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年12月
31 日
-9.43% 1.03% -1.88% 0.26% -7.55% 0.77%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年12月
31 日
6.03% 0.75% 3.69% 0.25% 2.34% 0.50%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年12月
31 日
21.62% 0.74% 7.97% 0.27% 13.65% 0.47%
2019 年 6 月 24
日(首笔份额登
记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4.51% 0.47% 3.77% 0.17% 0.74% 0.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注: 1、 本基金由中信建投稳利保本2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并于2017年11月17
日合同生效。
2、 以上第1张图为中信建投聚利A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势对比图, 绘图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23年3月31日。 以上第2
张图为中信建投聚利C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绘图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首笔份额登记日) 至2023年3月31日。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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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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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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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及《信
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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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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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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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 估值等
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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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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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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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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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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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五、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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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 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
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 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六、 未知价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 产生未知价风险。
七、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未来市场价格(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八、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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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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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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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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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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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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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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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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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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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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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
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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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规定媒介公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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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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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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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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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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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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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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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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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
湾地区法律) 。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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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凌
成立时间: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10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电话: 4009-108-10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电话: 010-66223583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 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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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 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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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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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 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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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19)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托管人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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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
名单内进行监督。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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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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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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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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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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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基金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
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 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定时核查
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三)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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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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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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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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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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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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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 1) 《基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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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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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2、 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 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 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 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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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销售支持部负责监督投
诉的登记、 处理和答复等。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 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cfund@csc.com.cn 发送电子邮件。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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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在销售机构开通定投业务、 定投起点金额及申购费率优惠业务的提示性公
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及开展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 月 13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 月 2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变
更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
本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4 月 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分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完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披露《关于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信建投聚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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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
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