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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经与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对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代码:020875),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新增份额对原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
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拟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基金名称
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费率
1.50%
0.50%
0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
0.60%
1、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相关业务安排如下:
1、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本公司官网届时的相关公示为准。
3、C类基金份额设置独立的基金代码,并独立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最低账户保有份额为0.01份。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二、对投资运作和现有客户的影响
本次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仅在费率结构上有差别,在投资运作上,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将合并运作,对于投资运作无实质不利影响。
新增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重要提示
1、此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不改变现有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或实质风险收益特征,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对上述变更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根据相关修订内容,本公司对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了更新。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www.zo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021-686097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原合同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2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划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
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二:《中欧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十 、
信 息
披露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原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资金、证券、期货等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
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资金、证券、期货等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
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承担。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2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划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
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