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 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费用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五、禁止行为 ............................................................................................................................. 2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5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25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兵
成立时间: 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托
管人和上投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I、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于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市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境内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于境外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
的5%-50%,投资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中国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II、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A.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境外股票的比例为股
票资产的5%-50%,投资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中国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
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50%-9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前述限制。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
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八)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公
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
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
基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
承担任何责任。
(九)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赎回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托管
代理人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
的欠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申请信贷服务前告知利息
和收费标准。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的
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产生的负
债(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合理费
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
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
外托管代理人)留置该基金项下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
还剩余负债。如发生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
施,使上述负债得到全额偿付。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或签字样本。在基金管
理人通过SWIFT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指令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授权通
知中,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电文地址或其他可识别的指令来源及标识,以及指令
种类或指令范围。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