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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16日起,调整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28,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调整方案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关于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上述修改事项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外,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相关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5月16日生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
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删除)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在本基金特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机构投资人的合称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在本基金特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机构投资人的合称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
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
注册资本:294,387,791,241元人民币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
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 或“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
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
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上述修订内容同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