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托管的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8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89号文注册募集。《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11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为保证本基金的正常运作,自包商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担任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增加了临时基金托管人信息、侧袋机制等相关内容,具体修改见附件:《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2月19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在履行中国证监会相关程序后,于2021年2月1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规定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进行查询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400-888-2666(免长途通话费用)。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9日
附件:《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或位 置 原《基金合 同》条款 现《基金合 同》条款 修改理由
1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增加:
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本基 金临时基 金托管人 ,后续有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
议选 聘新任基 金托管人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在 6
个月内 选聘出新 任基金托 管人,临时 基金托管 人将配 合 基
金清 算工作。
根 据 变 更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修 订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修改后为 :
3、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 人或托管 人。
根 据 变 更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修 订
7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9、侧 袋 机 制 :指 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特 定 资 产 从 原
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 在于 有 效
隔 离 并 化 解 风 险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属 于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侧 袋 机 制 实 施 期 间 ,原 有 账 户 称 为 主 袋 账
户 ,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 账户
60、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 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的资产;
(二) 按摊余 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 备仍导 致 资 产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的资 产
增 加 侧 袋 机
制相关 释义。
20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十八、实施 侧袋机制 期间本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 安 排 详
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补 充 增
加 侧 袋 机 制
约定。
2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 称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3038 号现代 国际大厦 2805
法定代表 人:周学东
成 立 时 间 :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2007
[28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 册 资 本 :473084.9089 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证
监 许可[2014]205 号
修改后为 :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简 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 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 佰 捌 拾
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调 整 托
管 人信息。
3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 、 生 效
与 公告后
增加:
九、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特 殊 约
定
若本基金 实施侧袋 机制,则相 关基金份 额或表 决 权 的
比 例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持 有 或 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 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或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符 合 该 等
比例: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提 名 权 所 需
单独或合 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 现场开会 的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3、 通讯开会 的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权益 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 分之一);
4、 在参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召集人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 分之
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投票;
5、 现场开会 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6、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
7、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 一 主 侧 袋 账 户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增 加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 殊 约
定 。
49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增加:
八、侧袋机 制的实施 和投资运 作安排
当基金持 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 请 时 ,
根据 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 管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咨 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意 见
后 ,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 , 本部分约 定的投资 组合 比 例 、投
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 袋 账 户 的 实 施 条 件 、实 施 程 序 、运 作 安 排 、投 资 安
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 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补 充 增
加 侧 袋 机 制
相关约定 。
5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衍 生 工
具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修改后为 :
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债券、股指 期货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
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完 善 文 字 表
述 。
5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 、 估 值
原 则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定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则 应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修改后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定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值 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 规定。
(一) 对存在 活跃市场 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 产 或 负 债 报
价的 投 资 品 种 ,在 估 值 日 有 报 价 的 ,除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例
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 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 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应 对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与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相 同 ,但 具 有 不 同 特 征 的 ,应 以 相 同
资产或 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 同
特征因素 的影响。 特 征是指对 资产出售 或使用的 限 制 等 ,
如 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 估值技术 中不应
将 该 限 制 作 为 特 征 考 虑 。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考 虑 因 其
大 量持有相 关资产或 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应采 用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应 优
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 或负债 可
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 值。
(三) 如经济 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 的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影 响 在 0.25%以 上 的 ,应 对 估 值 进 行 调 整
并确定 公允价值 。
完 善 估
值 原则。
52-54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的 有 价
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 挂 牌 转 让
的不含权 和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 挂 牌 转 让
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 易 的 可 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全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 价 证 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值 。
5、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 用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如有充足 理由认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有相 关规范且 适用于本 基金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修改后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以 其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
(3)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选取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
(4)交易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选 取 每 日 收
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
(5)交易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6)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对存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价作为 估值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表 估值日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确 认估值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动很 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1)送股、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在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包 括 但 不
限于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售股份 、通过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不
包括 停牌、新发 行未 上 市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对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估值。对 于含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回 售 登
记期 截止日(含 当日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应的 价格进行 估值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率不存 在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4、本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 选 定 的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格的,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5、 同一 证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进行估 值,估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未 发
生 影响公允 价值 计 量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 估值。当日 结算 价 及 结 算 规 则 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结 算细则》为 准。
7、本基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确定 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 格数据。
8、其他资 产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9、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
原 则与操作 规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则 的规定。
10、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11、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由基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见,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的 计 算 结 果
为准。
补 充
完 善 估 值
方法 。
56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的情形
第 5、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估值 ;
修改后为 :
5、 当特定资 产占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根 据 侧 袋 指
引 的 规 定 完
善相 关表述。
56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九 、 特 殊
情 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处理。
修改后为 :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 方 法 的 第 10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调 整 对
应 序号。
5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粗体 内容:
十、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 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应根 据本部分 的约定 对 主 袋
账户 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暂 停
披露 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 。
补 充 侧
袋 机制约定 。
58-5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第
“1”、 “2”、 “”
“3”项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解决。
修改后为 :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 ,如 发
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 ,如 发
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 行 核 对 ,
如 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根 据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相 关 费
用 的 计 提 、支
付 方 式 规 定 ,
与 实 际 操 作
实 践 保 持 一
致。
60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 、 基 金
税 收
增加:
四、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 费用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与侧 袋账户有 关的费 用 可 以
从 侧 袋 账 户 中 列 支 , 但 应 待 侧 袋 账 户 资 产 变 现 后 方 可 列
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 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 ,详 见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补 充 增
加 侧 袋 机 制
约定。
62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增加粗:
七、实施侧 袋机制期 间的收益 分配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 侧袋 账户不进 行收 益 分 配 ,
详见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补 充 增
加 侧 袋 机 制
约定。
69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四)实施 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补 充 增
加 侧 袋 机 制
相关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