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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8日证监许可【2015】284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38
七、基金的存续.............................................................................................................................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九、基金的投资.............................................................................................................................50
十、基金的财产.............................................................................................................................5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六、侧袋机制.............................................................................................................................76
十七、风险揭示.............................................................................................................................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四、备查文件.......................................................................................................................140
一、前言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
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程家林,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党支部书记助理、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
管理处)试用期干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中共
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主任科员、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任
助理、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董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
记、纪委书记。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现担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
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王淼,曾就职于欧力士集团大坂营业二部欧力士集团投资银行业务总部飞机融资部、欧
力士(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亚洲业务部营业总监、瑞穗实业银行环球结构融资部副总裁、三
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处处长,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监、副部长。现担任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副部长。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
长及创始人。
穆忠和先生,中共党员,国际经济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访问学者,执业律师。
曾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商务部副处长、一
等商务秘书(正处级)。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
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讲师,西北
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五联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甘肃公司业务二部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助理、
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
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裁,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人兼技术部主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事业部质
控综合部总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监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
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
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
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
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营业部副总
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
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
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
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李小振先生,工程硕士。曾任陕西省邮政储汇局技术员、陕西省邮政储汇局清算中心主
任、陕西省邮政局公众服务处业务主管、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秘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其间:2011年12月-2013年6月兼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11月-2021年
6月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14年5月-2015年11月兼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021
年3月兼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谌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业务部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
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海涛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兴证券有限公司(筹),曾担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部、香港圣
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
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程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
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志红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宏源期货有限公司金融研究室负责人、首创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2022年1月加入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邮纯债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悦39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泽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
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
部投资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享30天滚
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超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部财务部运营管理会计、中
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融资评级部高级分析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高级信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指定了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
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3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马琳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或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2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25)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或0574-87082030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2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2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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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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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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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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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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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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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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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wxzq.com
(3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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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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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4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41)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962155
公司网址:www.tdtz888.com
(42)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4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4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63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4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n
(47)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48)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wcaifu.com
(4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com
(5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5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或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6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7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72)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7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75)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7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77)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7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7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8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8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98-8511或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8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8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9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91)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9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9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9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9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9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dsure.com
(10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8日《关于准予中邮纯债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4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9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机构部
函[2016]250号文),《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起
正式生效。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26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赎回费率及其他相关事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自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0.5%
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持有天数(天) 赎回费率
0-6 1.5%
7(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
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
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
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2000=8267.19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元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6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1.5%=18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80=1182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①或②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依法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或相关
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投资者提供
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国债期货投
资,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
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
增值。
主动管理:我国债券市场运作时间短,市场规模较小,参与主体少,债券市场还处于不
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为基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
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供了可能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
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寻找被市场错
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
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往往收益率
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
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
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投资策略,
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
据等)和现金之间的配置:①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②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
固定收益市场的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
(二)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
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
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
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
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三)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
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
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
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
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五)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
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
数样本券涵盖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
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总全价
(总值)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2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63,147,041.99 97.62
其中:债券 2,163,147,041.99 97.6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6,913,168.89 1.6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638,150.24 0.66
8 其他资产 1,114,817.04 0.05
9 合计 2,215,813,178.1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1.2.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22,909,122.52 23.7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40,237,919.47 74.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40,237,919.47 74.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63,147,041.99 98.3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06 23国开06 9,700,000 976,945,836.07 44.43
2 239940 23贴现国 4,000,000 397,589,890.11 18.08
债40
3 220208 22国开08 2,900,000 293,672,620.22 13.36
4 210218 21国开18 2,000,000 205,826,684.93 9.36
5 019693 22国债28 849,000 86,433,898.77 3.93
注:序号:1|债券代码:230206|债券名称:23国开06|数量:9700000|公允价值:
976945836.07|占基金净资产比例:44.43%;
序号:2|债券代码:239940|债券名称:23贴现国债40|数量:4000000|公允价值:
397589890.11|占基金净资产比例:18.08%;
序号:3|债券代码:220208|债券名称:22国开08|数量:2900000|公允价值:293672620.22|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13.36%;
序号:4|债券代码:210218|债券名称:21国开18|数量:2000000|公允价值:205826684.93|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9.36%;
序号:5|债券代码:019693|债券名称:22国债28|数量:849000|公允价值:86433898.77|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3.93%;
序号:6|债券代码:200212|债券名称:20国开12|数量:600000|公允价值:61440557.38|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2.79%;
序号:7|债券代码:230203|债券名称:23国开03|数量:400000|公允价值:41062838.36|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1.87%;
序号:8|债券代码:230205|债券名称:23国开05|数量:200000|公允价值:20636907.10|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0.94%;
序号:9|债券代码:220203|债券名称:22国开03|数量:200000|公允价值:20406000.00|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0.93%;
序号:10|债券代码:210208|债券名称:21国开08|数量:200000|公允价值:20246475.41|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0.92%;
序号:11|债券代码:019687|债券名称:22国债22|数量:197000|公允价值:20130722.96|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0.92%;
序号:12|债券代码:019694|债券名称:23国债01|数量:185000|公允价值:18754610.68|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0.85%;
1.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7.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
论证后适度运用国债期货。通过对债券现货和国债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
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计划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
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7.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7.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8.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8.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9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03.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02,313.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14,817.04
1.10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12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38% 0.02% -0.03% 0.07% 0.41% -0.05%
过去六个月 20.12% 1.62% 0.99% 0.07% 19.13% 1.55%
过去一年 20.82% 1.15% 0.45% 0.08% 20.37% 1.07%
过去三年 29.81% 0.67% 4.40% 0.08% 25.41% 0.59%
过去五年 40.12% 0.52% 11.13% 0.09% 28.99% 0.4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8.72% 0.44% 19.38% 0.09% 39.34% 0.3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31% 0.02% -0.03% 0.07% 0.34% -0.05%
过去六个月 19.95% 1.62% 0.99% 0.07% 18.96% 1.55%
过去一年 20.49% 1.16% 0.45% 0.08% 20.04% 1.08%
过去三年 28.78% 0.67% 4.40% 0.08% 24.38% 0.59%
过去五年 38.30% 0.52% 11.13% 0.09% 27.17% 0.4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8.78% 0.42% 19.38% 0.09% 29.40% 0.33%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
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十七、风险揭示
(一)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风险来源可以分为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发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6、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国债期货投
资,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
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
败。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实施侧袋机制;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
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
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8、操作、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
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国债期货投
资,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本基金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合同》生
效后,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服务定制规则和定
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
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010)58511618(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ost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和交易申请查询等
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16-01-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1-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1-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02-0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6-03-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3-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07-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增加部分基金参加京东商城基金直销店铺0折扣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6-08-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2016-09-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7-03-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5-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认、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2017-06-29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2017-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7-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8-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8-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8-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7-09-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 2017-11-23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7-12-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12-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1-1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018-0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2-01
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 2018-02-03
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2-0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2-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1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2018-03-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8
关于修改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03-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3-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3-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2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04-2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5-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5-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7-0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 2018-07-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 2018-08-23
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汇成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018-09-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1-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0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0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2019-03-2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2019-04-2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04-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机构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5-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平台认购费率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5-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08-1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份 2019-09-05
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0-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投资基金2019 年第 3季度报告 2019-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1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1-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2-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9-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1-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01-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6
中邮纯债聚利券型证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0-02-0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2-2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2-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2-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02-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提示性公告 2020-02-28
关于调整纯债聚利基金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2020-02-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3-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3-2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0-03-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 (更新) 2020-03-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2020-04-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04-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4-2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0-06-1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0-07-1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 (更新) 2020-07-1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11-0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0-11-0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1-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0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风险揭示书 2021-0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1-2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盈米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4-1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21-04-22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1-04-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4-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4-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改旗下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04-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4-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4-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玄元保险调整基金申购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7-1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1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1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1-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1-07-23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17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2021-08-24
活动的公告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8-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8-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8-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1-09-2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2021-09-2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9-2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0-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1-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2-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2-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3-0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4-1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5-1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5-1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5-1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5-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5-1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06-15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2022-06-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首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6-22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6-2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6-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A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C 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其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7-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雪球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7-1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7-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8-08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0-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1-1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2022-11-3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12-1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2-2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2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27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2-0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2023-02-22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2-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3-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3-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3-29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高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 2023-04-13
投资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4-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5-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2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26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07-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8-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8-23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8-24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09-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9-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10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