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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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92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95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6
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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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三、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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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为避免歧义,本基金关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本条款均仅适用于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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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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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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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
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每2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
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最长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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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
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
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
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自当期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
至最长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日
38、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
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39、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
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41、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2、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3、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4、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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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
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
45、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单独计算可赎回金额和保本赔
付差额
46、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
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47、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
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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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金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
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51、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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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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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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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安信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证投资者本金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金额上限
20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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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
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0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
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分别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净值折算为1.00元。过渡
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
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2%,此后每个保
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过渡期指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
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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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长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最长两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起始时间。
十一、保本金额
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十二、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