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6]149号文核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自2016年6月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
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发售,目前C类份额仅采用人民币发售。本
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
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
算的美元金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
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美元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
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
美元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6月25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
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
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8
五、基金的业绩 ........................................................................................................................... 34
六、基金管理人 ........................................................................................................................... 36
七、基金的募集 ........................................................................................................................... 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六、侧袋机制 ........................................................................................................................... 8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八、基金托管人 ....................................................................................................................... 94
十九、境外托管人 ....................................................................................................................... 9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55
一、绪言
《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全球美元
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
份额)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A类份额内,根
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6、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境外: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外证券。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
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
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
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2)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
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外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
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