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4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十、基金收益分配 ........................................................................................................ 35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二、基金费用 ............................................................................................................ 39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3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4
十六、禁止行为 ............................................................................................................ 47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十八、违约责任 ............................................................................................................ 51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53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54
二十一、其他事项 ........................................................................................................ 5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56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
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
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
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l)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m)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投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g)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除第2、3项以外的投资比例限制,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
上述第(i)、(m)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
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内账户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
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