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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5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26日,即在2023年6月2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3年7月1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永隆
联系电话:400-6788-533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转型,调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基金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终止条款、基金份额净值精确位数等相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二《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或转型后的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变更运作方式
基金由“开放式基金”变更为“6个月定期开放基金”。增加“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表述,同时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四)修改基金投资相关条款
调整了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精选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 保持较 高流 动性的 基础上 ,重点 投资中 短期债 券,力 求获得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含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次 级债、可 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组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央行 票据 、
地方政府债、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次级 债、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 购、同业 存单、银 行
存款、国债期货等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其 中投 资于中 短期债 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5 个
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所指的 中短 期债券 是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 括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央 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期票 据、短 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金融工具。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
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 跟踪 考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M2 的 绝对水 平和 增长率 、利率水 平与 走势
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展 的方向 ,在此 基
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 行分析 评估 ,制定股 票、债券 、现金 等大类 资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调整 原则 和
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
行业的 增长前 景、行 业结构 、商业模 式、竞 争要素 等分析 把握 其投资 机会;2)自 下而 上 地 评 判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管 理
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 产品和 服务 是否契 合未来 行业 增长的 大趋势 ,对企 业基本 面和估 值水 平进行 综合的 研
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 功要素 。 对行 业增长 前景,主 要分
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 命周 期以及 行业波 动与 经济周 期的关 系等 ;对行业 利润前 景,主 要分析 行业结 构,特
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
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方法 进行自 下而上 的个 股选择 ,对企业 基本 面和估 值水平 进行 综合的 研判,精 选优 质
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 对公司 竞争 策略和 核心竞 争力 的分析 ,选择具 有可 持续竞 争优势 的公 司或未 来具有 广阔 成
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 施支持 和策 略的执 行成果 ;就核 心
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 面是管 理层 分析,通 过着重 考察 公司的 管理层 以及 管理制 度,选择 具有 良好治 理结 构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优 质 公
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
估 的 股 票 。 就 估 值 方 法 而 言 , 基 于 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PE、PEG、PB、PS、EV/
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骑 乘策 略、息差 策略、个 券选 择策略 、信用策 略等 积极投 资策略 ,自
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 场整 体走向 的一个 重要 依据,本 基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长、中 、短期 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
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 率相 对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度 ,结合 信用等 级、流动 性、选 择权条 款、税赋 特点
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 合对类 似债 券信用 利差的 分析 以
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 、双向 权证策 略等寻 求权 证
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公 司债 券。 由于 其非公 开性 及
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 和战 术资产 配置进 行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 组合管 理,并根 据信 用风险 、利率风 险和 流
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 略,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 保证本 金安全 和基 金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稳定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M2 的 绝对水 平和 增长率 、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 项国 家政策 (包括财 政、货 币、税收 、汇率政 策等 )来判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位
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 行分析 评估 ,制定债 券、现
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骑 乘策 略、
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 资的重 要考量 因素 ,本基金 将采用 以“目 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 而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
策略。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 上限 ,以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 目标久 期下限 ,以减 小债券
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长、中 、短期 债券
的搭配,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形状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 用子弹 式、杠铃 或梯 形策略 构造组 合,并 进行动
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 达到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收
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 间买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 线较
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
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 上升 或进一 步变陡 ,这一 策略
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 目的 。 该策略 是指在 回购 利率
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 信用等 级、流动 性、选 择权
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本基金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
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 差曲线 变化 策略:首 先分析 经济 周期和 相关市 场变 化 情 况 ,其 次 分 析 标 的 债 券 市 场 容 量 、结
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 定本 基金信 用债分 行业 投资
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 债信用 等级发 生变 化后,本 基金将 采用 最新信 用级别 所对 应的信 用利差 曲线 对
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 部信用 评级结 果,结 合对类 似债券 信用 利差的 分析以 及对 未来信 用利差 走势 的判
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 战略资 产配置 和战 术资产 配置进 行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 组合管 理, 并根 据信 用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 保证本 金
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 资国 债期货 。 本基金 将充 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结 合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策 趋势 的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对国 债期货 和现 货的基 差、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波动 水平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在最 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遵 循持 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按 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 中短期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 基
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 放期 以及开 放期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本 基金 债券资 产
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的限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品
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在全 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
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成 分股 指数, 覆 盖了沪
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 证综合 债指 数的选 样债券 的信 用类别 覆盖中 债总 指
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
高的代表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 数收 益率 *60%+一 年期定 期存 款
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财富细 分指数 之一 。
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 的待 偿期
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 的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 下)指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的 中债 综合财 富细分 指数 之
一。 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 流通 的债
券(1 年以下),是一 个反映 境内人 民币 债券市 场价格 走势 情况的 宽基指 数,能 较好的 反映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适当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或 者是 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券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变更注册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注册后: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管理费年费率:0.8%
托管费年费率:0.2%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8%(仅针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变更注册后:
管理费年费率:0.30%
托管费年费率: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4%(仅针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16%
100 万≤M<500 万 0.15%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50%
T≥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变更提前终止条款
变更注册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变更注册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位数由0.001元提高到0.0001元。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十)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自《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上述几项调整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文件中必须修订的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表。
三、转型前后的事项安排
1、选择期安排
自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在选择期间,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选择期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和转换转出,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且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选择期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参照变更注册后的费率收取,即: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16%
100 万≤M<500 万 0.15%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期结束后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金鼎混合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1)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日终,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折算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日终,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鹏华金鼎混合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鹏华金鼎混合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折算比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1.0000
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份额数×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鹏华金鼎混合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后完成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持有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即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3、《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持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持有转型前的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前后可能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3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五:《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以变更后的章节为准)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基金名称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以 下简称 “《合同法》”)、《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 华金鼎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 型后的 鹏华金鼎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已 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 对鹏华 金
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 金还将
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编 制、披露与 更新要 求,自《信息 披露办 法》实施之 日起 一 年 后 开 始 执
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华金 鼎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投 资于本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 露文件,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机构 监督管 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 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国证 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增加此项: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 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含 )起至 6 个 月后的对 应日的
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34、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 放期,开放 期原则 上不少于 一个工 作日、不超 过二十 个
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费用,该 笔费用 从基金财 产中计 提,属于基 金
的营运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
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 份额基 金资产中 计提,属 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4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从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并 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及指 定互联 网网站(包 括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下文“指定媒介”均修改为“规定媒介”,不再列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或 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精选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 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
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下发 的 《关于准 予鹏华 金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进行 募集, 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正式成立。2018 年 10 月 15 日,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将按《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期 间为保本 周期到 期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即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含)起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含)止。 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鹏华金 鼎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正
式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根据 《鹏华金鼎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准予转 型,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鹏华 金鼎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同日失效,《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6] 36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2023 年×月×日至 2023 年×月×日,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 讯方式 召开,大会
审议通过了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鹏华金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基金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终 止条
款、份额位数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3 年×月×日起,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封 闭 期
与开放期
增加表述: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 )起原则 上不少于 一个工 作日、不超 过二十 个工作
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具体示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赎 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 过二十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具体期间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 需依据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之后提 出交易 申请的,其 交易申 请将被
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 人账户,基 金管理 人不承担 由此产 生的利
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金 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 对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在当 日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 赎回申请 人”)和
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 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 办理,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或 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 回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延缓 支付或 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项 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 请,当日 按比例办 理的赎 回份额不 得低于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选 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的约 定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依 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
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1、(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二)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二)1、(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增加表述: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二、(一)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
金资产总值;
二、(一)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精选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 债、并购重 组私募 债等)、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 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 行存款、国 债期货 等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 期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
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金融工具。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前 述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调整上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 常的宏观 经济变 量(包括 GDP 增 长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 增长率、利 率水平
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 、税收、汇率 政策等 )来判断经 济周期 目前的位 置以及 未来将发 展
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制 定股票、债 券、现金等 大类资 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
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 业模式 、竞争要素 等分析 把握其投 资机会 ;2)自下而上 地评判 企业的核 心
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 企业基 本面和估 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 要素。 对 行业增长 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 前景,主要 分析
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 对行业 结构的分 析
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 行综合的 研判,精
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 和核心竞 争力的 分析,选择 具有可 持续竞争 优势的 公司或未 来具有
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
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 核心竞 争力,并判 断公司 能否利用 现有的 资源、能力 和定位 取得可持 续竞
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管 理水平较 高的优
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
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PB、
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 资策略,基 于对基 础证券投 资价值 的深入研 究判断 ,进行存托 凭证的
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 用策略 等积极投 资策
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 向的一个 重要依 据,本基金 将据此 调整组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
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 组合进行 适时调 整的骑乘 策略, 以 达到增强 组合的 持有期收 益的目
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 市场收益 率曲线 的偏离程 度,结合 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 款、税
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 债券信用 利差的
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
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 由于 其非公
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 情况,尽力 规避风
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 产配置进 行资产 支持证券 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根据 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保证 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 与走势等 )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 济周期 目前的位 置以及 未来将发 展的方 向,在此基 础上
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如果预期利率
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
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 将据此 调整组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即 通过对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
是指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
变动的情况下,随着 其剩余 期限的衰 减,债券 收益率将 沿着陡 峭的收益 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从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收
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
情形下,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 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 款、税赋 特点等
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本基金主要关 注信用 债收益率 受信用 利差曲线 变动趋 势和信用
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 的债券市 场容量 、结构、流动 性等变 化趋
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
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根据 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和流动
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 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 动性的基 础上获 得
稳定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 基金资 产安全的 基础上 ,力求实现 委托财 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期间,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开放
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封闭 期内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覆盖 了沪深 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 合债指 数的选样 债券的 信用类别 覆盖中 债总指数 是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 表性。 基 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6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财富细分指数之一。 该指数成分券 包含
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债券,是一个反
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财富细分指数之一。 该 指数成 分券包
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 的所有 公开发行 且上市 流通的债 券(1 年以 下),是一个 反映境 内人民币 债
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债券 基金,低 于股票型 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
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增加表述:
4、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错误,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 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管 理人无需 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作 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 付,管理人 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根据《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
定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该 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 基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具 体分配 方案以公 告为准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相 应类别 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同一份额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期货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指定网 站”,包括基 金管理 人网站、基 金托管 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申 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 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 《基 金合同》生 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三个工作 日内,更 新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 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 发生变 更的,基金 管理人 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在指 定网站 披露一次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 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 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 明投资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 益率等 信息,并在 季度报 告、中期报 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
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 定期报告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基 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 上;基金招 募说明 书其他信 息发生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规定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季 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 交易政
策和交易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三、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符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规定 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字,在 鹏华金 鼎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字,经 2023 年×月×日 鹏华金鼎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23 年×月×日起,原 《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 有一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 法
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