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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6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5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26日,即在2023年6月2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3年7月1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永隆
联系电话:400-6788-533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转型,调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基金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终止条款、基金份额净值精确位数等相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二《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或转型后的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变更运作方式
基金由“开放式基金”变更为“6个月定期开放基金”。增加“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表述,同时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四)修改基金投资相关条款
调整了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 的资产 配置框 架下 ,精选股 票、
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本基金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上 ,重点 投资中 短期债 券 ,力 求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包 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存托凭
证)、债券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
券、可 交换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并 购 重 组 私 募
债等)、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 票 (含 存 托 凭 证 )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 对该 比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更 后
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中 期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次级 债、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存单、银 行存 款、国债 期 货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 资于中 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在开
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本 基金债 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
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 产,主要 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地方
政府 债、中期 票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级债等金融工具。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跟踪 考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量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M2 的 绝对水 平 和 增 长
率 、利率水 平 与 走 势 等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 策 (包 括
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 策等 )来判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位置以及 未来 将发展 的方向 , 在此 基础上 对
各大 类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制定股票、 债券 、 现金 等大类 资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 上而 下及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方 法挖
掘优质的公司 , 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核心思 路在
于:1) 自上 而下地 分析 行业的 增长前 景、 行 业结
构 、商业模 式 、竞 争 要 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2)自下而上地评 判企业 的核 心竞争 力、管理 层、治
理结构等以及 其所 提供的 产品和 服务 是否契 合未
来行业增长的 大趋势 , 对企 业基本 面和估 值水 平
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 而下 地进行 行业遴 选, 重 点关注 行
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景,主 要分 析行业 的外部 发展 环境、行 业
的生 命周 期 以 及 行 业 波 动 与 经 济 周 期 的 关 系 等 ;
对行业利润前景,主 要分析 行业结 构,特 别是业 内
竞争的方式、业内 竞争的 激烈 程度、以 及业内 厂商
的谈判能力等 。 基于 对行业 结构的 分析 形成对 业
内竞争的关键成 功要素 的判 断, 为预 测企业 经营
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的 方法 进行自 下而
上的个股选择 , 对企业 基本 面和估 值水平 进行 综
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 下两 方面标 准对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 力分 析, 通过 对公司 竞争 策略和 核
心竞争力的分析 , 选择具 有可 持续竞 争优势 的公
司或未来具有 广阔 成长空 间的公 司。 就 公司竞 争
策略,基于行业分 析的结 果判 断策略 的有效 性、策
略的实施支持和策 略的执 行成果 ;就核 心竞争 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 核心竞 争力 , 并判断 公司能 否利
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 理层 分析, 通 过着重 考察 公司的 管
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 具有 良好治 理结构 、管理
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 公司 定量的 估值分 析, 挖 掘优质 的
投资标的。 通过对 估值方 法的 选择和 估值倍 数的
比较, 选择股价 相对 低估的 股票。 就 估值 方法而
言, 基于行业 的特点 确定对 股价 最有影 响力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 业内比 较、历史 比较 和
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股 票 投 资 策
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 价值 的深入 研究判 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 资将 采取久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
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个 券选 择策略 、信用策 略
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地 管理组 合的 久期,灵
活地调整组合的券 种搭配 ,同时 精选个 券,以增 强
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 券投 资的重 要考量 因素 , 本基金 将
采用 以“目 标 久 期 ”为 中 心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 变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向 的一
个 重要 依据,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基于 收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组 合进
行适时调整的 骑乘策 略, 以 达到增 强组合 的持 有
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息差 策略, 以 达到更 好地 利用杠 杆
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益 率相 对于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的偏 离 程 度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流 动 性 、选
择权条 款、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选
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 动承 担适度 的信用 风险 来获取 信用
溢 价,根 据内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信用利差的 分析 以及对 未来信 用利 差走势 的判
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 估、未 来信用 利差可 能下 降
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并 结
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 挖掘 策略、价 差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等寻 求权 证的合 理估值 水平 , 追求稳 定
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是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的公 司债 券。
由于其非公 开性 及条款 可协商 性, 普 遍具有 较高
收益。 本基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资 信及公 司运 营
情况, 合理合 规合 格地进 行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 本基金在投 资过程 中密 切监控 债券信 用等 级
或发行人信用等 级变化 情况,尽 力规 避风险 ,并获
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 战略资 产配置 和战 术资产 配置
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 组合管 理, 并根 据信 用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变 化积 极调整 投资
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在 保
证本金安全和基 金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得稳定
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 济变量 (包
括 GDP 增 长 率 、CPI 走 势 、M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 家政策 (包
括财 政、货 币、税收 、汇率政 策 等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此 基础
上 对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估 ,制定债 券、现金 等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 本基金债
券投资 将采取 久期 策略、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骑 乘
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 用策略 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 将
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 期
管理策略。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直至 接近目 标久 期 上 限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反 之 ,如 果 预 期 利
率上升 ,本基金 将缩 短组合 的 久 期 ,直 至 目 标 久
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 合长、中 、短
期债券的搭配,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形状 变化的
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 杠铃或梯形策略 构造组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基于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 入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
变动的 情况下 ,随着 其剩余 期 限 的 衰 减 ,债 券 收
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 幅的下 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 率曲 线上升
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 多的安 全
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 好地 利用杠 杆
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在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 回购将 所
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 大债券 投资
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单个 债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 择权条 款、税赋 特点 等因素,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溢价。 本基金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 响,相应 地
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 经济 周期和
相关市 场变 化情况 , 其 次 分 析 标 的 债 券 市 场 容
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 综合分 析信 用
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 基金信 用债
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 化策略 :信用 债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后 ,
本 基金将 采用 最新信 用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 将根据 内、外 部信用 评 级 结 果 ,结 合 对 类
似债券 信用 利差的 分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判断 ,选择信 用利 差被 高 估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 化积 极调整 投
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在 保证本 金安全 和基 金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
得稳定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
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 ,结
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 券市
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 货和 现货的 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波 动 水 平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 金 股 票 (含 存 托 凭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95%;
(2)本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含存 托凭
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13)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
卖出;
(15)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本基金 转型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间,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 中短期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 开始 前 15 个工 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本 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 内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 封闭 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9)、(12)、(13)条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55%+中 证综合 债指 数 收 益
率×45% 沪 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分 股 指 数 ,覆
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 左右的 市值 , 具有良 好的市 场
代表性; 中证综合 债指 数的选 样债券 的信 用类别
覆盖中债总指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编制的反 映债 券全市 场整体 价格 和投资 回报
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 限制, 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 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指数时, 本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后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 数收益 率 *20%+中债 综
合财富(1 年以下)指 数收 益率 *60%+一 年期定 期
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 数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债 综 合 财 富 细 分 指 数
之一。 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 券、美 元
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 行且上 市流
通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债券,是 一个
反 映境 内人民 币债券 市场 价 格 走 势 情 况 的 宽 基
指数 ,能较好 的反 映本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较 为 科
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 下)指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 的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细 分 指
数之一。 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 持证 券、美
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 且上市
流 通 的 债 券(1 年 以 下),是 一 个 反 映 境 内 人 民 币
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 较好的 反
映本 基金 的投资 策略,较 为 科 学 、合 理 的 评 价 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 有更 适当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 者
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益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中 高风险 、 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
种。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 收益 与风险 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变更注册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注册后: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份额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变更注册前:
管理费年费率:0.8%
托管费年费率:0.2%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8%(仅针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50%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变更注册后:
管理费年费率:0.30%
托管费年费率: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4%(仅针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16%
100 万≤M<500 万 0.15%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50%
T≥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变更提前终止条款
变更注册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变更注册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位数由0.001元提高到0.0001元。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二十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十)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自《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上述几项调整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文件中必须修订的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表。
三、转型前后的事项安排
1、选择期安排
自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在选择期间,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选择期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和转换转出,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且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选择期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参照变更注册后的费率收取,即: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0.16%
100 万≤M<500 万 0.15%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选择期结束后对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金鼎混合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和份额变更登记(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1)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日终,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折算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日终,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鹏华金鼎混合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鹏华金鼎混合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折算比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1.0000
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份额数×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金鼎混合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鹏华金鼎混合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基准日后完成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持有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即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3、《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持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持有转型前的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关于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前后可能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华金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3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五:《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永达中短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以 变 更 后 的 章
节为准)
变更注册前条款 变更注册后条款
基金名称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永 达中短 债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由 鹏
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
金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鹏华金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 金 ”)已 经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 监会对 鹏华 金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
表明其 对鹏华 金鼎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六、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包括 存 托 凭 证 ,除 与 其 他
仅投资 于沪 深市场 股票 的 基 金 所 面 临 的 共 同 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 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 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 要编制 、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机构 监督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转型而来,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鹏华 金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鹏华金鼎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已 经 中 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 鹏华 金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等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 明书:指 《鹏华 金 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介基 金,销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金 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6、招募说 明书:指 《鹏 华 永 达 中 短 债 6 个 月 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8、《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 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 部分 证券期 货规
章 的决 定》修正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 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介基 金,销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永 达中短 债 6 个 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增加此项:
33、封闭期 :本基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含)起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 束 之 日 次 日 (含 )
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 交易。 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工作日
34、开放期 :本基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 于一
个 工作 日、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 日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销售服 务费: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
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 资人申 购基金 时收 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 份额: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0、销售服 务费: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1、基金份 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所 收 取 费 用 的 差
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5、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 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的节约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 价差、银 行存 款利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指定媒 介: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基金 托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规定媒 介:指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全 国 性 报 刊 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 露网站 )
等媒介
下文“指定媒介”均修改为“规定媒介”,不再列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 用封 闭运作 和
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含)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含) 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 一日 止的期 间
封闭 运作 ,不办理 申购与 赎 回 业 务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 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 日 (含)起
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一个工 作
日 、不超过 二十个 工作 日,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基 金 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科学 严谨 的 资 产 配 置 框 架 下 , 精 选 股
票、债券 等投 资标的 ,力争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的
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上 ,重点 投资中 短期债 券 ,力 求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况 下,根 据基金 实际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可
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 水平、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 项调 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历史沿革
鹏华金 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鹏 华
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 的 《关 于
准予鹏 华金 鼎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注册 ,基金管 理人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 鼎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进 行 募 集 , 并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正 式 成 立 。 2018 年 10 月 15
日,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届满。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将
按 《鹏华 金鼎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鼎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3 个 工
作日,即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 (含)起 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含)止。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鹏华金
鼎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正 式 转 型 为 鹏 华 金
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鹏
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自该日 起生 效,《鹏华 金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鹏华永 达中短 债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由鹏 华金鼎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 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鹏 华
金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根 据
《鹏 华金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准予 转型 , 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鹏华金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鹏华 金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6] 364 号文准 予募 集 注
册 ,基金管 理人为 鹏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
人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鹏华金 鼎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效。
2023 年×月×日 至 2023 年×月×日,鹏 华金鼎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 鹏华金 鼎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鹏华 金鼎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 整 基 金 名 称 、 基 金 类
别、运作 方式、基 金的 申购与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费率、收 益分 配方式 、终止条 款 、份 额 位 数 等 。
上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日起生效。 自 2023 年×月×日起,原 《鹏华金 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失效,
《鹏华永达中短债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存续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 行本基 金
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 发生 以下情 形
之一 的,则 无须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第 二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 申请 金额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增加表述: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 (含)起
或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 日 (含 )起 至 6 个 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合 同生效 之日 (含 )起 至 6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起至 6 个月后的对 应日的 前一 日止,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 封闭 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封闭 期结束 之
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含)起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一 个 工
作 日、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 的 期 间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开 放 期
内 ,本基 金采取 开放运 作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开 放 期 未 赎 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具体示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开放 一次申
购和赎回。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 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期为本 基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个工作日(含)起原则上不少于一 个工作 日、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理 调整申 购或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 人
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 资者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交
易申请的,其交易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 金在 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 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 的
利息损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有 效份 额单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
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 站
披露 一次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 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规定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或者 营业 网点披 露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 单
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7、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7、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在 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 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 赎回的 期间
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 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
请人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和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10%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 述 “(1)全 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办 理,在
仍 可接受 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
认的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 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和 赎 回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 付: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
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 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
1)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 延期
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 择延期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如 延期
办 理期限 超过 开放期 的,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延 长
的 开放 期内不 办理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2)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 未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 分 ,根 据 “(1)全 额 赎 回 ”或 “(2)延
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 方 法 ,并 在 2 日 内 在 规 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在 规 定 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在
规 定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1、(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务规则;
2、(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 称:中
国工商银行)
(二)2、(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二)1、(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
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规则;
2、(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 不
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2、(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份 额类别 每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4)交纳基 金申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1)调低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1)调低销 售服务 费 等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形 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增加表述: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 合 同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二、(一)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6、交接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 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一)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6、交接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 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总值;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科学 严谨 的 资 产 配 置 框 架 下 , 精 选 股
票、债券 等投 资标的 ,力争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的
增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上 ,重点 投资中 短期债 券 ,力 求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次 级 债 、可 转 换 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 组私 募
债等 )、货币市 场工 具、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 托凭 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 后
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中 期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次级 债、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存单、银 行存 款、国债 期 货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 短期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开
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 开放 期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本基金债 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
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 产,主要 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地方
政府 债、中期 票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级债等金融工具。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 济变量 (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 平和 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 家政策 (包括
财 政、货 币、税收 、汇率政 策等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 基础上
对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自 上而 下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掘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核心思 路
在 于:1)自上 而下地 分析 行 业 的 增 长 前 景 、行 业
结构 、商业模 式、竞 争要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2)自 下而 上地评 判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管 理
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 服务 是否
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 面和估
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 点关注 行
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 功要素 。 对
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 发展 环境、
行 业的生 命周 期以及 行业 波 动 与 经 济 周 期 的 关
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 构,特 别
是业 内竞争 的方 式、业内 竞 争 的 激 烈 程 度 、以 及
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
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
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 通过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下
而上的个股选择,对企业基本面和估 值水平 进行
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通过以 下两 方面 标 准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 竞争 策略和 核
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 争优势 的公
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
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 略的 有效性 、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 核心竞 争
力 ,分析公 司的现 有核 心竞 争 力 ,并 判 断 公 司 能
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 续竞争
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 考察 公司的 管
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选择具有良好治 理结构 、管
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 掘优质 的
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
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 估值 方法而
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 响力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就 估值倍 数而言 ,通过 业 内 比 较 、历 史 比 较
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本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 研究判 断,
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 率曲线 策
略、骑 乘策 略、息差 策略、个 券 选 择 策 略 、信 用 策
略等 积极投 资策略 , 自 上 而 下 地 管 理 组 合 的 久
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 精选个 券,
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 将
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 期
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 合长、中 、短
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基于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 好地 利用杠 杆
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单个 债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 投资 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 合对类 似
债 券信用 利差的 分析 以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判断 ,选择 信用利 差被高 估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 研究,并 结
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 差策略 、双
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
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公 司债
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 性,普 遍具有
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
等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规 避 风
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 化积 极调整 投
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在 保证本 金安全 和基 金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
得稳定收益。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 济变量 (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 平和 增长
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 家政策 (包括
财 政、货 币、税收 、汇率政 策等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 基础上
对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制定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配置 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短期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 本基金债
券投资 将采取 久期 策略、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骑 乘
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 用策略 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 将
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 期
管理策略。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直至 接近目 标久 期 上 限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反 之 ,如 果 预 期 利
率上升 ,本基金 将缩 短组合 的 久 期 ,直 至 目 标 久
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 合长、中 、短
期债券的搭配,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形状 变化的
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 杠铃或梯形策略 构造组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基于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 入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
变动的 情况下 ,随着 其剩余 期 限 的 衰 减 ,债 券 收
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 幅的下 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 率曲 线上升
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 多的安 全
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 好地 利用杠 杆
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该策略是指在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 回购将 所
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 大债券 投资
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单个 债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 择权条 款、税赋 特点 等因素,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溢价。 本基金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 响,相应 地
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 经济 周期和
相关市 场变 化情况 , 其 次 分 析 标 的 债 券 市 场 容
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 综合分 析信 用
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 基金信 用债
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 化策略 :信用 债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后 ,
本 基金将 采用 最新信 用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 将根据 内、外 部信用 评 级 结 果 ,结 合 对 类
似债券 信用 利差的 分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判断 ,选择信 用利 差被 高 估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 化积 极调整 投
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在 保证本 金安全 和基 金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
得稳定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
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 ,结
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 券市
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 货和 现货的 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波 动 水 平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含 存 托 凭
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含 存 托 凭 证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7)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条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 中短期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5 个工 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本 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 内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前 述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条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55%+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率×45%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上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 成的成 分股 指数,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 场
代表性;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 的信 用类别
覆盖中 债总 指数是 由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编 制的反 映债 券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基 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 者
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 数收益 率 *20%+中债 综
合财富(1 年以下)指 数收 益率 *60%+一 年期定 期
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 年)指 数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债 综 合 财 富 细 分 指 数
之一。 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 券、美 元
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 行且上 市流
通的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 债券,是 一个
反 映境 内人民 币债券 市场 价 格 走 势 情 况 的 宽 基
指数 ,能较好 的反 映本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较 为 科
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 下)指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 的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细 分 指
数之一。 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 持证 券、美
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 且上市
流 通 的 债 券(1 年 以 下),是 一 个 反 映 境 内 人 民 币
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 较好的 反
映本 基金 的投资 策略,较 为 科 学 、合 理 的 评 价 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 有更 适当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 者
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 风险 和收益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 期收 益的品
种。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根 据届 时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 收益 与风险 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增加表述:
4、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如 法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按
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付。 自 动在 月初 2 个 工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 ,及时联
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付。 自 动在 月初 2
个 工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 ,及时联
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8%。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 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 自 动在月
初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 符,及时
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4%。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 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或 不可抗 力情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 《鹏华 金鼎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执
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费用根据《鹏华金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 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 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4、同一份额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 定
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和 指
定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指 定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基金 托管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条件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 称“规 定网站 ”,包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网站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等 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的 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 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 每
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 的摘要
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 要信息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 信息 发
生重 大变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更 新基 金产品 资料概 要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网 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 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 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 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 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 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 、 期货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 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
指定网站上。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 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 组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并 作 出 清 算
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 登载在 指
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基 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 季度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及 中 期 报 告 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 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 刊中选 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报 送
拟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 相 关 报 送 信 息 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 定及本 章
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的 信 息 发 生 重 大
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 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 每
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 的摘要
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 要信息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 信息 发
生重 大变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更 新基 金产品 资料概 要 ,并 登 载 在 规 定 网 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 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 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 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 议鹏华 金鼎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转 型事 宜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表 决 通
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 监会 变更注 册
后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规 定 网 站 上 ,并 将 基
金 产品资 料概 要登载 在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网 点;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同 时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封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 周在 规定网 站披 露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过规 定网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业网 点披露 开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 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 规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规 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 在规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 在规
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 定报刊 和
规定网站上。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 组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并 作 出 清 算
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 登载在 规
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 及 中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季 度报告 、中 期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风险 指标 等,并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交
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 刊中选 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报 送
拟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 相 关 报 送 信 息 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三、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 15 年以上。
三、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券 法》规定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违约责任
三、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鹏华
金鼎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经
2023 年×月×日鹏 华金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23 年×月×日起,原《鹏 华金
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失
效,《鹏华 永达 中短债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一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