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修订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5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94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9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97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六部分附件:保证合同........................................ 13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
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如发生定义“43、触发收益率”所述情形,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含提前到期情形)的最后一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35、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的
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进入基金合
同终止程序
36、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7、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3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下同
39、赎回金额:指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
计算赎回金额,下同
40、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
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
下同
4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加上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下同
4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
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为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43、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
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44、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
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45、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47、持有到期: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
责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
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在下一个保本周期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5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
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1、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2、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59、《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7、基金份额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A
68、基金份额C: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基
金份额C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C。
基金份额A、基金份额C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
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
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基金的保本周期
两年。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
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
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十一、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