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50号注册募集的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2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15:00止(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30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15: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马丽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国投瑞银基金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拟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相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表决票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兹授权代为行使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权利,并对《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按如下意见表决(请以打方式选择):
同意 反对 授权代理人表态
授权有效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
若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重新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与基金账户开立时一致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同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类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意见代表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授权意见,多选、未选视为选择授权代理人表态;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委托人未持有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22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拟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及表决。本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1、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以及投资限制。
(1)在原投资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的范围增加主板发行上市的股票;删除国债期货。
(2)修改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即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修改投资限制,具体投资限制详见《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方法,具体估值方法详见《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3、增加基金的自动清盘条款
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修改了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部分的相关表述,即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如本次变更注册议案获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自动清盘条款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及连续60个工作日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之日起算。
4、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1%的赎回费。
调整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60日 0.1%
60日≤T 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1%
30日≤T 0.0%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的《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无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7)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投资策略
6)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3)、(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除第(3)、(10)、(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删除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版本 修订后的《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版本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除第(3)、(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除第(3)、(10)、(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4、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删除
(二)基金清算交收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