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2月9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附件1:《〈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六、投资港股的风险提示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投资港股的风险提示
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
修订法规名称
补充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第二部
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沪港深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沪港深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招募说明
书需定期更新
补充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
修订法规名称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调整基金
销售机构变更
的信息披露方
式。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调整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
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的 规
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至4、6、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至4、6、7项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决定决
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
延期支付赎回
款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
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在发生
合同约定的暂
停申购和赎回
情况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
规定。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
将“半年
度” 修 订 为
“中期” ,基金
合同中其他相
关内容同作上
述改动, 下文
不再赘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
管理人将收益
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的规定。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明确会计
师事务所资质
要求
删除基金
管理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规定。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补充信息
披露义务人进
行信息披露的
出 发 点 和 要
求。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 据 新
《信息披露办
法》 调整相关
用语表述。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新《信息
披露办法》调
整相关表述。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投
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
的相关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修订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
补充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信息
披露的规定
修订基金
净值信息披露
的规定
新增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
作为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披露媒介之
一
修订基金
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的规定
明确基金
年度报告中财
务会计报告审
计机构的资质
删除基金
定期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的规定
删除基金
管理人将临时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的
规定。
修订基金
管理人应当临
时报告的情形
补充基金
清算报告信息
披露规定。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
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补充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未公
开披露信息管
理的规定
在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
中补充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清算报告
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只需选
择一家报刊进
行信息披露
补充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向中国
证监会信息披
露指定网报送
披露的基金信
息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明确所有
依法需披露的
信息都应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公司场所
附件2:《〈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根据信息披露
新规, 调整相关表
述,将“半年度” 修
订为“中期” ,将
“60日” 修订为“2
个月” ,将“90日”
修订为“3个月”
九、 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
收益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规
定。
十、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中补充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