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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征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4月7日起为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3年4月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271)。本次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原基金份额类别,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A类份额 C类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费率 费率
申购费
M<100万元 0.40%
0
100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赎回费
持有期限 费率 持有期限 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7天 0% Y≥30天 0%
销售服务费 - 0.20%
首次申购起点金
额 1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 10元
最低赎回份额 10份
基金账户最低余
额 10份
管理费 0.22%
托管费 0.10%
其中:M为申购金额、Y为持有期限。
(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本次因增加新的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
附件:《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除托管费及管
理费之外)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
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
额时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
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
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
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
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 、
信 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
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