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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改后的《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22年11月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16599。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30日以上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的更新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3日
附件: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睿利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睿利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
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
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按照指定路径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