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7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14
在信封表面注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5日,即在2021年6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fcteda.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列明的指定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1年7月1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理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6-988-888
邮政编码:100026
网址:www.mfcteda.com
2、监督人
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林永梅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14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咨询。
3、若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等情况),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附件一: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修改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事项、调整赎回费率,并根据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一并更新。具体说明见附件《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临时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理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主要进行如下修订。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全文 书面意见、书面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
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
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
合基金清算工作。
前言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释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释义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释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是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份
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一类基金份额。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7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83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达宏利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年8月30
日生效。
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临时托管人。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1年4月14日证监许可【2021】128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大会于2021年※月※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
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同意
选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修改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 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法律
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