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fcteda.com)发布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7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14
在信封表面注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5日,即在2021年6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fcteda.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列明的指定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1年7月1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理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4006-988-888
邮政编码:100026
网址:www.mfcteda.com
2、监督人
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林永梅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14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咨询。
3、若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等情况),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及其说明
附件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附件一: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修改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事项、调整赎回费率,并根据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一并更新。具体说明见附件《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临时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理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主要进行如下修订。■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全文 书面意见、书面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
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
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
合基金清算工作。
前言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释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释义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释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是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份
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一类基金份额。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7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83
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达宏利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30
日生效。
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临时托管人。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1年4月14日证监许可【2021】128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大会于2021年※月※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
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同意
选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修改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法律
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
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C类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
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
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
两种情形处理: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
体措施如下: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利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临时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
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
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
围内,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调低除管理费、
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
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调低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指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
券、商业银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逆回
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中期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所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
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逆回购、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买入股票
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2)、(10)、(12)、(13)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10)、(12)、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
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
市场债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
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
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 由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
覆盖的市场范围基本一致, 因此该指
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
资业绩。
基金的投
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的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权收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
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酌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
约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A/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A/C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C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生效,自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
定)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管辖。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与正文内容进行同步更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主要进行如下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相应更新和调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若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等情况),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故本基金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提示投资者特别关注。
附件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
审议事项 表决结果
关于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正式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
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7月12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1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