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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9月20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联系人:魏晓涵
联系电话:021-260109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8月18日,即在2023年8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联系人:魏晓涵
联系电话:021-26010988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下述“(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代理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参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2)如委托人未在纸面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23年9月1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派代表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8月1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晓涵
联系电话:021-26010988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二: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如有):
代理人证件号码(如有):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9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 重要提示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
2、本次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修订内容
章节
重要提示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原文内容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
年6月30日。
4、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Y)
Y<7天
7天≤Y<6个月
6个月≤Y<1年
Y≥1年
赎回费率
1.5%
0.1%
0.05%
0
注:其中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内容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赎回费率部分做
调整,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9月2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
4、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Y<7天
7天≤Y<6个月
6个月≤Y<1年
Y≥1年
Y<7天
Y≥7天
赎回费率
1.5%
0.1%
0.05%
0
1.5%
0
注:其中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26日正式生效。
(二)调整赎回费率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本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拟调整本基金费率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将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关于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持有人大会方案。
六、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