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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为满足不同渠道、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1
年 10 月 26 日起,为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
额,并对《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增设基金份额的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销售渠道等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
信尊智纯债债券 A”,该类基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2、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 C”,基金代码为 013946,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0.8% 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不含) 0.5% 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0.3% 0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0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180 日(不含) 0.10%
180 日(含)以上 0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 0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 0.1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1、“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修改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修改为: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5、“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修改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1)“四、估值程序”
原文: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2)“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7、“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8、“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9、“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文: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改为: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尊
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