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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3月8日起,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3194,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806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N≥7 天 0 --
4、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40%。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要点详细见附件,上述修订内容自2023年3月8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内容要点
基金合同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修改前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修改后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
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
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新的份额类别可设
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除外;
2、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新增)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及销售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及销售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新增)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二、根据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需要而对《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三、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对应内容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