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993,837,209.3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6月13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58%,其中同意的份额为:993,837,209.3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993,837,209.3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7月13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7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备查文件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