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鑫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
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