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2月5日在《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www.bobbns.com)披露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81号文注册募集的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3月7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联系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联系电话:010-63620246
邮政编码:100050
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2月8日,即在2021年2月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有效预留印鉴等大会召集人认可的印鉴(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中加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矛盾的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95526
联系人:杨迎
联系电话:(010)63620245
电子邮件:service@bobbns.com
传真:010-63298836
网址:http://www.bobbns.com
2、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A530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附件五:《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6日
附件一:
关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和基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具体参见《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对《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选择期结束的次日《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上述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公司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5日
附件二: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3月7日的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如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则本基金将更名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转型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选择期结束的次日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前后的选择期安排
1、选择期安排
自《关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2、《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选择期结束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效,《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选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基金名称由“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于上述变更内容,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基金合同中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募集对象、申购与赎回等部分的内容,删去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单设章节,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投资等章节进行修订。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请投资者关注《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附件五)。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附件五:
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托管协议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基金合同未尽事宜可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自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