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78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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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托管协议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基金合
同未尽事宜可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加丰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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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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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丰盈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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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自转型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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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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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
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一
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
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
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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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申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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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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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开放期和封闭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五、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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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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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加丰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81)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
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0月1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日生
效。
2021年3月11日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
容包括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定开发起式基金、允许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将“中加丰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4月12日起,
《中加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加丰
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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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之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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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若由于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
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8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6
日。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为2019年12月17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20年12月17日,假设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6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2020
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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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以
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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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
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办理申购和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