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5年7月10日证监许可【2015】159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9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
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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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6月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
书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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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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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新
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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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新目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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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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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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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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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8层和第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East
Topco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年7月至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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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4月至2019年4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9年4月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年9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6日起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12月1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16日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
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
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4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银董事,2019年12月5日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2004年12月至2010年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
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
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12月5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2月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8月1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自1993年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5月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7
年9月至1997年1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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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年1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9年5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长。2019年4
月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年6月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12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19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4月至2014年9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务。2015年4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
自2020年11月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2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2004年12月至2010年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
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12月5日起任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2月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0年8月1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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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伦敦)。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30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
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
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
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
士,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IET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曾
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
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
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分管智能量化与全球资产配置总部。2019
年8月16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伟文先生,督察长,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0年7月至1993
年7月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年7月至1995年8月任《证
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年9月至1998年9月任湘财证券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年1月至2004年8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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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审计主管;2004年8月至2008年9月任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年9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2020年8月19日起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冯明远先生,联席投资总监,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10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就职于平
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年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历任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