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第12)项另有规定的
除外;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但第1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
以上规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5)条第1>项、第6)条、第9)条、第13)条、
第16)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以各销
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额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额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来源于《安信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19,691,581.56 62.37
其中:债券 119,691,581.56 62.3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30,165.05 15.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748,124.13 21.75
4 其他资产 445,351.56 0.23
5 合计 191,915,222.3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 0.40
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4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7.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1.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0.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0.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1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94,386.66 10.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 0,094,386.66 10.4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597,194.90 51.97
8 其他 - -
9 合计 119,691,581.56 62.4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1906014 19交通银行CD014 300,000 29,953,401.23 15.63
2 111918457 19华夏银行CD457 200,000 19,914,568.93 10.39
3 111915566 19民生银行CD566 200,000 19,914,418.67 10.39
4 170209 17国开09 100,000 10,093,865.09 5.27
5 190302 19进出02 100,000 10,000,521.57 5.22
6 111910002 19兴业银行CD002 100,000 9,994,121.82 5.22
7 111987813 19徽商银行CD085 100,000 9,941,098.49 5.19
8 111909156 19浦发银行CD156 100,000 9,879,585.76 5.1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6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4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
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9民生银行CD566(证券代码:
111915566 CY)、19 进出02(证券代码:190302 CY)、19兴业银行CD002(证
券代码:111910002 CY)、19浦发银行CD156(证券代码:111909156 CY)、19
交通银行CD014(证券代码:111906014 CY)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9年4月1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大连银保监局
处以罚款100万元【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6号、80号、78号】。
2019年12月2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
助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6
号】。
2019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广东省分行、天津分行、浙江省
分行都因违规经营被当地银保监局罚款【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32号、
34号、35号、36号、89号,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津银保监罚决字
〔2019〕35号,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59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陕西省分行、北京分行、湖北省分行、内蒙古
自治区分行因违反反洗钱法被处以罚款【银石罚字﹝2019﹞第 9 号、西银罚字
[2019]第5号、银管罚〔2019〕27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36号、蒙银
罚字〔2019〕第65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吉林省分行、江苏省分行、湖南省分行因未依法
履行职责被当地银保监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款【厦银保监罚决字〔2019〕15
号、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7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25 号、湘汇检罚
字[2019]第12号】。
2019年4月22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鼓东市场监
管局罚款1.1万元【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108号】。
2019年8月19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
2019年10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
银保监会罚款130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2019年12月2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
责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罚款 25 万元【宛银保监罚决字
(2019)18号】。
2019年12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因未依法履行其他
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7号】。
2019 年12月2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授信审批不审慎、总行对分支
机构管控不力,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150万元【银保监罚决字
〔2019〕24号】。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45,351.5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45,351.5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
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4-2014.12.31 0.4914% 0.0079% 0.1405% 0.0000% 0.3509% 0.0079%
2015.1.1-2015.12.31 3.7281% 0.0302% 1.3500% 0.0000% 2.3781% 0.0302%
2016.1.1-2016.12.31 2.4613% 0.0095% 1.3537% 0.0003% 1.1076% 0.0092%
2017.1.1-2017.12.31 3.7666% 0.0021% 1.3500% 0.0000% 2.4166% 0.0021%
2018.1.1-2018.12.31 2.9694% 0.0032% 1.3500% 0.0000% 1.6194% 0.0032%
2019.1.1-2019.12.31 2.0528% 0.0005% 1.3500% 0.0000% 0.7028% 0.0005%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7-2016.12.31 0.5452% 0.0014% 0.2803% 0.0000% 0.2649% 0.0014%
2017.1.1-2017.12.31 3.9650% 0.0021% 1.3500% 0.0000% 2.6150% 0.0021%
2018.1.1-2018.12.31 3.0689% 0.0030% 1.3500% 0.0000% 1.7189% 0.0030%
2019.1.1-2019.12.31 2.1307% 0.0006% 1.3500% 0.0000% 0.7807% 0.0006%
注:本基金自2016年10月17日起增加B类份额。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