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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29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1月4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94,214,120.52份;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3,582,428.4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8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93,582,428.43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由于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493,582,428.43份,超过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的100.00%,达到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故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月3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修改后的赎回费率将于2024年1月31日起生效,同时《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第2点由原来的: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
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赎回的
A类基金份额
1.50%
0.60%
0%
C类基金份额
1.50%
0.6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Y〈7日
Y≥7日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0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向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第2点中赎回金额计算的举例作相应修改。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安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