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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9日(含)起增加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此外,本次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及完善表述的需要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的相关表述。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将于2024年1月19日(含)起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相关事项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增加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E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0615),分别计算及公布基金净值信息。E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首日(即2024年1月19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E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L〈7日
L≥7日
适用赎回费率
1.50%
0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3、E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A类和C类基金份额相同。
4、E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E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后续公示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5、相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E类份额将于2024年1月19日(含)同步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转换业务。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基金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增加E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属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其余修订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属于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的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2《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4年1月19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应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文件。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
附件1: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全文涉及处
(对照表
后 文 不 再 重
复列示)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
份额的类别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原条款
指定媒介
指定的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
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总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新增第55条,见右列)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修订后条款
规定媒介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原第55条-59条序号依次调整为第56条60条)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
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
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
用途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和程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
程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估值
差错的处理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基金
净值的确认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
披露义务人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6、投资人在申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时需缴纳对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差错。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
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C 类基金份
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
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为避免歧义,自E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
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差
错。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0.5%;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附件2: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全文涉及处
(对 照
表后文不再
重复列示)
一 、基 金 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 、基 金 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五 、基 金 财
产保管
八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十 、信 息 披
露
十 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十 三 、基 金
有关文件和
档案的保存
十 六 、基 金
托管协议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原条款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东方
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
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修订后条款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为避免歧义,自E类基金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差错。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
记机构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
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