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1月12日起,《博
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
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
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
型基金。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10%(每个封闭期首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
开放期方可赎回。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博
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为
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将“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安弘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基金合同等条款的一
系列事项的统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12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12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