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4年11月21日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第2款
2016年11月22日 由于增加场外份额而修改相关条款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23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30
九、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30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十三、基金的托管 ............................................................................................................................ 47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8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三、违约责任 ............................................................................................................................ 7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75
二十七、其他事项 ............................................................................................................................ 7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77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和《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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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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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监督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
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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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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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
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现金替代款:指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T日预估涨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用于确认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
日预估现金的比例
53.现金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减去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差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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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B类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向注册登记
机构申请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及金额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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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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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场内
申购和赎回,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
额不可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采用现金方式,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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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利息的具体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发售。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即以份额数填报认购数量申请。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本基金认购限额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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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业务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 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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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若有新规定,
从其新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A类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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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
时间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