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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发布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3900)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表决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移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票的提交
移动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17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管理人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官方微信(微信号:交银施罗德)和官方APP(交银基金),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身份验证程序后登陆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表决时间为准)。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该等授权仅限于纸质投票方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3年2月20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移动网络方式表决时,以最后一次有效的表决为准。
(4)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表决参与人需于权益登记日实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网络表决票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此次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调整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争议的处理相关内容、基金费用的种类、侧袋机制条款、赎回费率、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内容,根据基金实际运作完善表述,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其他部分条款,以及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要求修改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确定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制定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的日期等事项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二: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
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 ,同一议案只能
表示一项意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无注明,以上表决意见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基金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4. 未填表决意见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
权” 。
5.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券报》于2023年1月17日公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若本基金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7.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001.com)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2月1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
本次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拟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由“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拟变更为设置六个月最短持有期的契约型开放式运作。
(三)修改投资目标
变更后的投资目标如下: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控制波动率,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修改投资范围
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五)修改投资策略
变更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个券;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罗德研究团队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沪深A股、港股、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P/E)、市现率(P/CashFlow)、股价与每股自由现金流比率(P/FCF)、市销率(P/S)、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P/EBIT)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经营资产回报率(Returnonoperatingassets)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D/A)、流动比率等;
▲研发投入指标:如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比率、科研人员数量及占比、专利数量及在同行业的占比等。
(2)价值评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回购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多种策略,以期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回购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
(6)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10%-3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以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综合考量可转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情况,追求最优行业配置。同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信用资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个券;对于可转换为正股的转股价值,将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市现率、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等)、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经营资产回报率等)、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等进行定量分析,选择基本面优质且估值合理的正股。综上所述,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来进行个券的筛选。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六)修改投资限制
变更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修改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修改估值对象、增加估值原则、修改估值方法等估值相关内容
新增的估值原则、变更后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如下: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6、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本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增加基金费用的种类条款
增加基金费用的种类条款:
增加“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十)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变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如下: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表述。
(十二)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十四)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变更后的基金赎回费率设置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其中,对于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五)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外,基金管理人拟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本基金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十六)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照本说明的附表。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日起生效。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严格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基金合同前后修改对照表
章节(以变更后的章节
为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的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 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交
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
及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
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 ) 的,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
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八、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限为六个月,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
额不可赎回, 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
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申购的基
金份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
确认日(含该日)至六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 存在投资本
基金后六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
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瑞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
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
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第
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
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及/或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2、《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情形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交银施罗德瑞
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交银施罗德瑞鑫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36、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在
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
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 (含该
日)可赎回。 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
日)至六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40、《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1、认购:指在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情形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55、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六个月,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
可赎回, 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
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
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
日(含该日)至六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 第一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
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
推。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
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
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
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瑞鑫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6】26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2016年
11月29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6年12月
9日结束募集工作, 并于2016年12月14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瑞
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关于实
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2X年XX月XX日表决
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交银施罗德瑞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基金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争议的处理
相关内容、基金费用的种类、侧袋机制条款、
赎回费率、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内容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
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2X年XX月XX日正式
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
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瑞鑫
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
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的确认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
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
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的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可不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
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
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提出的
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申购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
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
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
付申购费用, 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A类基
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
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出
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
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 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
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业务。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
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
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
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
的情形。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
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
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总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
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2)……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就上述情形,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
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
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资
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控制波动率,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次
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
凭证)的比例则为0-95%。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公司
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 (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含
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10%-3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同业存单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运行趋
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灵活调整基金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和股票行业配置比例, 确定债券组合
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
券研究分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和债券;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
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 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
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
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
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有效
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
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
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
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公
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
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
进行股票挑选:
(1)行业选择和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
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
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
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把握行业景气
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 根据下
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
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主业清晰并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
本控制等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销售收
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
好;
3)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4)盈利质量较高,经营性现金流加投资收
益应该超过净利润(特殊理由除外);
5)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
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6)股票估值具有吸引力,或符合一定时期
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
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
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
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
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
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
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
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久期
管理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
略、杠杆放大策略以及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等多种策略, 获取债券
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
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
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
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目标久期。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
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
的配置比例。 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
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 谋求更高的
经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
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
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
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
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
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
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
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基
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
投资组合。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
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 在此
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
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
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通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
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组合。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
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
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行严格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
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
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
投资价值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
入库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
进行适度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
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
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
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
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此外,基金管理人
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
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
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
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
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
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 自下而
上精选个股和个券;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
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
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罗德研究团队修正
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通过“自上而下” 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
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资产在沪
深A股、港股、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
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
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
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经济运
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
发挥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 的主动
选股能力, 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
细致的实地调研, 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
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P/E)、市现率
(P/Cash Flow)、股价与每股自由现金流比
率(P/FCF)、市销率(P/S)、股价与每股息
税前利润比率(P/EBIT)等;
经 营 效 率 指 标 : 如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资产收益率(ROA)、经营资产回
报率(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财务状况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D/A)、
流动比率等;
研发投入指标: 如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
比率、科研人员数量及占比、专利数量及在同
行业的占比等。
(2)价值评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
报率的高低。 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的因素
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
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
段, 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对公司的内在
价值进行评估, 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
司作为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
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
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
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
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
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
金运用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回购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多
种策略,以期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
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走势,并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
调整组合久期。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
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
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
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不同类属债
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
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根据债券收益
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
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
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
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回购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
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
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
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
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
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
券池。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
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
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对信用评级的
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
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
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 若无债项信用评
级的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1的, 依照其主体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
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 投资于评级
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
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
(6)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合计为10%-3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
整。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
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
标的股票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
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
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
出现的变化, 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
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 以宏
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
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 综合考量可转债市场
的供给和需求情况, 追求最优行业配置。 同
时,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动态调整不
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
投资。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
行业基本面、公司的信用资质、行业地位、财
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精选财务稳健、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个券; 对于可转换为正股
的转股价值,将通过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
率、 市现率、 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资产
收益率、经营资产回报率等)、财务状况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等进行定量分
析,选择基本面优质且估值合理的正股。综上
所述,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
司债券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
来进行个券的筛选。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
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
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
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
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此外,基
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投资
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则为0-95%;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
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
为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同业存单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1、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
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
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
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
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
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
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
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
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
业绩比较基准;
2、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其指数样本涵盖国
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
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能够
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
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
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
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
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80%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
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
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
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
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
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
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
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
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
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
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具有较
强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
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
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
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
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
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
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
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
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6、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本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 本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具体可参见相关公
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
10、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
项、第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
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
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
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国证
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5、 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况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需
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由原《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变
更注册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经
202X年XX月XX日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2X年XX月XX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