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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48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月2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管理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微信等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11月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转型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6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教育板块投资逻辑已发生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请见附件四:《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基金管理人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安排后续转型事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F□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F□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年12月24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
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
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月25日成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现代教育”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主要需修改的基金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
承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
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现
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产业智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0、《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13
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
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3、存续期:指原基金合同生效至《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业务)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
港通” )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八、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一、基金名称
南方产业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的历史
沿革和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6日证监许可
[2016]20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共
募集281,124,264.4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3615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2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1年XX月X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侧袋机制条款以及其他部分条款,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宜。南方现代教
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转型,自该日起,原《南方
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
法办理申购业务。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
法办理赎回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
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
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
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
务。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
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
决权。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
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
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
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
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投资于现代教育主题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现代教育”主题基金的股票投资范围的定义
结合差异化教育的兴起和教育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政策红利、
上市破冰、资本助力、全面二胎有望助力教育产业稳健增长。本产品
将主要投资于现代教育行业中景气度高、 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公司,
重点领域包括且不限于:
① 幼儿教育。包括幼儿园、早教中心、益智游戏、动画片、图片刊
物及有声读物等。
② K12教育。基础教育的统称,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
中、K12教学辅导等。
③ 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开放
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
④ 职业教育培训。包括民办教育、职业技术培训、医疗护理、酒
店管理、工业控制等职业教育、企业委托培训及咨询服务等。
⑤ 涉外教育培训。包括国际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留学培训机
构、外国语院校及预科培训机构等。
⑥ 应试培训及进修。包括考研培训、托福及雅思、执业资质考
试、各类等级考试、MBA和EMBA商学院课程等。
⑦ 文体教育及教育出版。包括艺术院校、足球学校、乐器、绘画、
国学、棋类、奥数培训、书籍、动漫等。
⑧ 在线教育。涵盖各类基于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在线教
育平台、网站的运营管理及内容服务,包括在线辅导、视频课程、远
程教学、绿色上网平台等。
⑨ 教育信息化及教育资产证券化。包括智慧校园、教学信息系
统、家校互动平台等,以及大量传统及新兴形式的待上市教育产业
资产。
基于以上“现代教育” 的涉及领域,本基金的投资股票范围包
括:
A、中证教育产业指数以及其他教育主题行业指数的成分股。
B、主业并非上面所述的行业,但有业务与“现代教育” 相关、正
处于培育期或发展期、未来有潜力成长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
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
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
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
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
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投资于现代教育主题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
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6)港股通股票投资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
股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股息率
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
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
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
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
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
民币)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可以参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以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
币)收益率×2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
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
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
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
确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 股票期权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
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
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
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
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
基金投资期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
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
2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报刊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
本基金由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
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2、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南方现代
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
之日起生效,《南方现代教育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
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