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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修订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2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7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0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12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4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18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19
十三、基金费用.....................................................................................................20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2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2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2
十七、禁止行为.....................................................................................................24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5
十九、违约责任.....................................................................................................26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27
二十二、其他事项.................................................................................................2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28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变更注册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富兰克林国海美
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
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
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
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
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美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7)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1中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
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顾问通过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
应对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原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
盖单位公章。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二)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行事。若
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有任何模煳或不完整,其
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认,
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
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
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
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而引
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负责,由于基金托管
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
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
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修
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
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
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
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
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
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
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
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五)指令授权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
令无法以SWIFT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金托管
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
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行。
(六)授权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加盖公章
的新的授权文件以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应当在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托管人
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
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扫描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传真号或邮箱地
址,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七)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的情形(注:本条款适用于需委托第三方发送证券
清算指令的产品)
1、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视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有效指令需载明如下内容:
(1)SWIFT指令发报方BIC(Bank Identifier Code);
(2)SWIFT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
(3)适用的SWIFT报文类型和SWIFT报文发送时间。
上述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2、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由此给基金资产以及交易
对手方、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
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
何责任。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含港股通)业务中的程
序与责任。协议签署前,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应准入材料。
(1)境内证券结算指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每月前6个交易日及每月前3个交易
日内,对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与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及结算保证金调整当日通过《资金账户报告》
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备付金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的结算保证金金额。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如因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后造成透支,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
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点补足透支金额:
(a)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当日上午11:00之前补足金额。
(b)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补足金额。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
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
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过错未事先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过错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
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
点补足透支金额:
(a)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11:
00前补足金额。
(b)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补足金额。如果基金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指令传
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结算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
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
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
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
职责委托给境外资产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另行约定)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
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
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
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
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由此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并负责协商解决。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
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
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所做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
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二)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
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投资交易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
投资交易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
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投资交易日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
和数量。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
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
4、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实时查询资金、证券和
权益的相关信息。
(三)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
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目前仅通过基金托管人认可的系统购买。未来,根据实
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上述约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T+2日17: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
部分另行规定。
(三)申购资金
1、通常情况下,T+2日15:00前(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至17:00),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
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
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
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1、通常情况下,T+2日15:00前(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至17:00),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的金额,并将清算确
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
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在账户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日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分红派现日上午10:30前
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
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
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
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
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
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
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
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
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
回托管资金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
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5.按照当地市场及存款银行的要求,对于境外定期存款投资要求中与上述内
容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评估后有权拒绝办理相
关业务,并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协商,由此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债券估值方法
①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
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
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③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
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
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
(7)汇率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
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半年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
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
额面值的可能;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
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
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
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
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out-of-pocket fees);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与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
汇款费、顾问费等;与基金相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
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因更换境
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
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若无特别说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
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五)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六)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
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
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3.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
对本基金资产、本基金资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
该等名单筛查的义务,或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前述制裁规
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该等资
产提供托管服务,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因此导致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受到处罚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须承担全
部责任。
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
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
证券市场惯例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基金资
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托管人免责。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其他事项
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履行监管报告职责,报告
程序和内容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