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737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
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 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 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
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
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
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
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具体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十九、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
明”,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82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 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美元份额
54、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5、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6、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7、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境
外投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开放期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
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
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 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
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 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区域、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
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
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
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
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
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
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
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
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
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
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证券
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