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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024年5月24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28467817.72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年4月23日)基金总份额的52.6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467817.72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总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总份额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总份额的0.00%。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
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4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5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自该日起《基金合同》失效,《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
2、关于选择期的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放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本基金转型实施前的选择期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2024年5月27日、2024年6月19日为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赎回,不受《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开放期赎回的限制。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选择期内,现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赎回费用按照转型前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执行,具体收取情况以登记机构计算的结果为准。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003972)和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代码003973),将分别转为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003972)和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代码003973),无意持有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3、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选择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4、转型后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转型后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转型后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对于持有原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持有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于转型前分红所得的基金份额以该分红的红利发放日作为起始日计算持有期)。
四、备查文件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4084号
申请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委托代理人:蒋霄燕,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4月2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4月24日、4月2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傅歆婷的监督下,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陈晓霞、蒋霄燕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5月23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8,467,817.72份,占2024年4月23日权益登记日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4,107,049.04份的52.6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8,467,817.7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5月24日